【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7月16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应天水产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被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4月1日, 该 局执法人员对实际经营地址位于高邮市新世纪建材城的扬州晨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公司经营场所内冷库和冰柜内有若干无标签的免浆虾仁。检查情况反映高邮市应天水产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并向其销售上述无标签的免浆虾仁。
2025年4月9日, 该 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邮市秦邮路88号的高邮市应天水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成品库内未发现无标签的免浆虾仁,当事人确认曾生产并向扬州晨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无标签的免浆虾仁。
当事人销售给扬州晨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免浆虾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剥壳、清洗、浆制、称重、包装、冷冻等流程。
2025年3月3日,当事人生产1200盒无标签的免浆虾仁,生产成本为6元/盒。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以7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扬州晨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时免浆虾仁外包装上未张贴任何标签信息)。
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当事人销售给扬州晨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无标签免浆虾仁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2025年5月24日,扬州晨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未销售的无标签免浆虾仁退还当事人(共计1150盒)。当事人检查后对符合出厂条件的免浆虾仁按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后重新交由扬州晨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免浆虾仁的货值金额为8400元,实际销售无标签的免浆虾仁50盒,违法所得为50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免浆虾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免浆虾仁的货值金额较大,但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食源性疾病。经高邮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33600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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